“新规”即将实施,2021年化妆品市场将迎来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21-03-13 17:23   作者:

2020年已经进入尾声,距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的日期越来越近了。2020年6月,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实施了31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也将同时废止。

  

  新《条例》的实施,将会给我国的化妆品市场带来哪些变化?化妆品企业应该注意些什么?


“严”字当头,禁打擦边球


  新《条例》包含了总则、原料与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方面的内容。对生产、流通到消费者的整个产业链条进行了全面的监管,堪称到目前为止我国化妆品史上“最严法规”。

  在新《条例》第四条中提到,在对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管理中,根据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采取双重管理制度。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双重制度的管理,意味着对于特殊化妆品及相关新原料,国家的监管会更加严格。特殊化妆品包括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等功效型产品,也是过去我国化妆品市场上乱象频出的一类产品。针对消费者急于解决肌肤问题的心理,企业在产品的生产中非法添加违禁成分、违规宣传等情况层出不穷。对特殊化妆品“特殊”对待,严格监管,才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最好方法。

  除了对生产和原材料的特殊监管,在化妆品标签的管理上,新《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表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禁止“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可以说是彻底杜绝了某些企业习惯打擦边球的行为。让消费者无需用“火眼金睛”去识别品牌商的文字游戏。

  除此之外,新《条例》还制定了最严格的的问责制度和最严厉的处罚。新《条例》第五章对于化妆品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不仅处罚金额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罚款,还提出“处罚到人”规定,对严重违法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最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倍的罚款,禁止其5年直至终身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严厉的条款对化妆品行业所有从业者都是一个警示,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鼓励科研和创新,发扬中国特色植物资源


  在诸多的禁止条款中,新《条例》中也首次出现了鼓励式条款。在新《条例》第九条中,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科技含量低,科研水平落后,是我国本土化妆品过去一直面临的问题,以至于长期以来,本土化妆品无法和国际大牌站在同一水平线上竞争。而如今,许多本土化妆品企业也在不断增加科研方面的投入,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工艺,努力提升产品质量。

  

  从该条款的内容也不难看出,国家也在提示和鼓励化妆品企业进一步注重科研和创新,科研水平的提升和产品品质的提高才是增强国货化妆品竞争力的有效方法,才是国货化妆品获得消费者认可的根本。

  同时,条款中提到的“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也在行业引发了热议。尽管没有明说,但不少行业人士认为,“传统优势项目”指的是中医,而“特色植物资源”指的是中草药。

  

  利用中医原理和添加中草药的化妆品早已有之,不仅许多本土品牌在使用,一些国际大牌也在使用中医中草药的概念。中医药是我国传承几千年的国粹瑰宝,深入研究并加以利用,不失为国货品牌的一大特色。可以说,该条款为国货化妆品未来的研究和发展指出了一个方向。


多部相关配套政策,对化妆品市场实施全面监管


  继新《条例》正式发布之后,近半年的时间内,我国也陆续发布了十多套相关配套政策密集征求意见,辅助新《条例》的实施,对化妆品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

  7月29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发布了《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

  8月28日,《化妆品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9月21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发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9月28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月5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尽管由于发布时间仓促,其中一些条款在行业中引发了诸多争议。但不难看出,未来我国的化妆品市场将进入更加规范的发展和更加严格的监管。此举将彻底改变化妆品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现象,让正规企业能够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下更好地发展。大浪淘沙,只有真正优秀的企业才有更加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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